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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了《信访工作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新中国信访工作70多年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回答了新时代信访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取得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

一、制定《信访工作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在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方面,指出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在信访工作的根本立场方面,要求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方面,指出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要求加强对社情民意新动向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在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面,强调做好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在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方面,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信访工作的发力重心方面,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方面,要求各级党委关心、支持、爱护信访干部,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我们党深化对信访工作规律性认识的重大成果,是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法规,以创新理论的思想武器指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的客观需要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其作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纽带,不断加强、创新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人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分别明确规定了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要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完善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成就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回顾总结信访工作发展历程,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形成了很多宝贵经验。比如,党的领导是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是信访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压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信访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2013年,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内容。2015年,依托互联网建设的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全国各级机关、单位接受的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事项受理办理全过程在信息系统流转,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诉并在网上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对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2016年,国家信访局先后开通手机信访客户端和运行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开展信访业务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建设,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至2021年年底,30余万个单位接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覆盖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市、县三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大部分职能部门、乡镇街道,4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也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接。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间明显缩短,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选择网上投诉,网上信访已经成为群众反映诉求的主渠道。

二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2013年,中央开始推进诉讼与信访分离工作,要求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分别制定了配套文件。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也下发专门文件,对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了要求。实行诉访分离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相关问题。

三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2013年下半年开始,国家信访局会同原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中央有关部委共同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6年,37个中央部委出台了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17年,国家信访局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大部分省份出台了细化的工作规程,并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2019年,针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部分部委职责发生变化的情况,27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重新梳理并公开了清单。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质量不断提高,进一步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是推行多元化解制度。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比如一些地方开展“访调对接”,实施信访调解司法确认,探索建立律师、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人民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的模式,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形成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

同时,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2005年修订实施的《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覆盖面过窄,仅对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作出规范,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当一部分工作难以纳入调整范围。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和格局还没有人法入规,还没有形成统一遵循,各信访工作主体的职责定位还不够清晰,作为党领导信访工作重要抓手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信访部门党政分设不够统一,信访部门的职能职责与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匹配,基层基础比较薄弱,还有部分市县未设置独立信访部门、一些乡镇既未设置独立信访部门也无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法规,系统总结我们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实现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入法入规,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使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三)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信访形势呈现出一系列积极可喜的变化。全国信访总量连年下降,信访形势持续向好的态势得到巩固;重复信访数量同比下降,联名信、联名投诉、集体访的数量降幅较大,集体访数量已经连续多年下降;信访秩序整体良好,机关、单位门前及来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明显减少。但也要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仍处于易发多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一些矛盾和问题加快暴露并大量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全国信访总量仍然较大,仍有不少积案没有妥善化解。劳动社保、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信访问题相对集中,涉及脱贫地区后期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占一定比例,防范化解涉访稳定风险的挑战仍然较多。

同时,在工作层面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贯彻落实“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要求不到位;基础业务不扎实,有的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空转,矛盾化解效率不高;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缺少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法规,系统总结固化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加强信访工作监督,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信访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实现质量发展。

(四)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以“十一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摆在首位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指出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等。

党内法规具有强烈政治属性、鲜明价值导向、科学治理逻辑、统一规范功能,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都重视通过党内法规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在重大问题上的统一行动,保证人民群众自觉接受、有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改革和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推动“两个维护”深入党心军心民心,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各级各类组织的活动之中。特别是在健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方面,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党内制度规定。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信访局开展了一系列建章立制工作。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以群众满意度评价倒逼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落实责任、工作到位。201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要求整合资源力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进一步推动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2016年,印发《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对实地督查的开展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和提升了实地督查效能;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强化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责任,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2019年,制定信访事项《概况要素及录入规则》等八项业务规则,加强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建设,推进信访业务标准化。2020年,制定专项工作意见,在全国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着力解决重复信访量居高不下和信访积案化解不力的问题。2021年,制定“十四五”时期信访工作发展规划,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虽然信访工作党内制度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缺少一部对信访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基础主干法规。对此,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将制定“信访工作条例”作为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的重要制度和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作出安排,明确由国家信访局组织起草。这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起草《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过程

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要求制定“信访工作条例”,明确由国家信访局组织起草开始,到2022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起草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主要是立足制定党内法规,起草形成了“党的信访工作条例”草案;后一个阶段主要是以“党的信访工作条例”草案为基础,吸收融合《信访条例》主要内容,形成《信访工作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了《信访工作条例》,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起草修改给予了强有力的领导和指导。国家信访局党组把起草好“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严格按照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中央要求推进起草工作。整个起草过程先后进行了两次较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共征求、听取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0个中央单位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累计收集意见建议646条,均进行了研究吸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就《信访工作条例》的发文形式、《信访工作条例》发布与《信访条例》停止执行的衔接等问题,与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确保顺畅衔接、平稳过渡。融合后的《信访工作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取得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

回顾整个起草过程,《信访工作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坚强领导、精心指导的结果,是各级机关、单位大力支持配合的结果,也是全国信访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对信访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信访工作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共6章50条。

(一)阐明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总则一章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放在制定目的和依据的首位,强调“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第一条)。二是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强调了信访工作要求(第六条)。

(二)确立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条例》专设信访工作体制一章,明确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压实信访工作主体的职责任务。总体上,将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第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强调党中央在政治引领、工作遵循和组织保证上加强统一领导(第八条),明确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第九条),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等四项职责(第十条)。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承担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的七项具体职责,将关于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及运行机制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规范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置和运行(第十三条)。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延续《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国家信访局“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明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具体履行七项职责,同时要求其他机关、单位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在信访工作中负有的职责(第十五条)。同时,从信访部门建设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三)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以《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规定为基础,吸纳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是明确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的基本要求。对信访人,明确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的多种形式(第十七条),要求遵守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要求以及走访的特殊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有六种行为(第二十六条);对机关、单位,要求畅通信访渠道(第十八条),实现信访事项网上流转(第二十一条),区分情况登记处理信访事项、解决受理争议、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基本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作为总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区分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规定办理方式(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程序的要求。继续沿用《信访条例》关于处理、复查、复核的程序和期限(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引入调解和解、多元化解的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保障解决问题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构建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信访工作条例》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实现有序衔接。一是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要求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督查(第三十八条),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三十九条)。二是强化信访部门监督。沿用《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第四十条),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机关、单位的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同时,明确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所列违法行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第四十七条)。

最后,附则一章规定了《信访工作条例》的解释机关、外国人等信访事项的处理和条例施行日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的规定,授权国家信访局解释(第四十九条)。

四、制定《信访工作条例》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重点把握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对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作出全面规范。三是总结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信访工作监督,对监督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准绳。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最重要、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针对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和格局还没有入法入规,各信访工作主体的职责定位还不够清晰,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等问题,《信访工作条例》对党组织和开展信访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整体的规定。

一是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在新时代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中的核心地位。《信访工作条例》总则一章系统阐明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所明确的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都突出强调了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在制定目的中,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放在首位,贯穿条例始终。在适用范围中,突破《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局限,扩大到所有信访工作主体,实现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地位作用中,强调“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在指导思想中,写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强调“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为首要职责使命。在主要原则中,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作为首要原则,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作为其他原则的重要内容。在工作要求中,强调各级机关、单位“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是系统界定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信访工作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作为构建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的总体要求。强调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三项职责。强调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强调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强调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履行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七项职责;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强调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调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职责,推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以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

(二)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对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作出全面规范

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都在做的一项工作,既调节公权力机关、单位的内部运行,又调整公权力机关、单位与个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必须构建全覆盖、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才能形成工作合力。《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

一是实现信访工作主体全覆盖。从《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信访工作条例》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作出了具体设计。

二是实现信访活动主体全覆盖。信访活动反映了社会成员与各级党组织和各类公权力机关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成员通过特定形式表达意愿或要求的一种手段。信访工作通过办理群众来信来电和网上投诉、接待群众来访,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构建了一个通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也应当遵守有关程序规定,《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法规,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1)要求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2)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对于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强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特别强调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各级机关、单位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3)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六种行为。

同时,考虑到外国人向我国党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情况客观存在。主要是海外华人反映本人或其国内亲属遇到的历史遗留、旧宅拆迁等涉及个人权益保障有关问题,也有一些外籍友好人士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寄送贺信贺卡,为中国发展提出建议意见,还有一些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反映投资纠纷等,这些事项也需要依法规范进行处理。《信访工作条例》沿用《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是实现信访活动内容全覆盖。信访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指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提出主张和意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环保中的有关情况表达态度和看法;(2)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指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3)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指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及公检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仲裁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等,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或者请求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工作条例》对这三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强调“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三)总结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信访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和有益探索。《信访工作条例》系统总结固化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多元化解、网上信访等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了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是总结固化诉访分离的改革成果。《信访工作条例》统筹考虑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诉访分离相关要求。在提出环节,第二十条第二款充分考虑司法管辖的层级规定,对于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要求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在受理环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吸收《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精神,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在办理环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将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相关信访人的司法救助以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和帮扶救助也作出了安排。同时,鉴于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政法部门的程序性告知和实体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均有特殊要求,《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又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明确政法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是总结固化分类处理的改革成果。《信访工作条例》将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贯穿信访事项处理全过程。总体思路是:个人和组织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后,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事项类别分类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

对于建议意见类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等。《信访工作条例》将建议意见的办理单独作为一条,既充分考虑了各级机关、单位日常接收群众建议意见的需要,也突出体现了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要求。

对于检举控告类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为了做好信访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衔接,第二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权利,第三款特别强调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信访工作条例》将检举控告类事项的办理单独作为一条,主要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要求。

对于申诉求决类事项,《信访工作条例》按照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适用主体,在第三十一条区分为六种情形并分别明确了办理方式:第一项规定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二项规定了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机关;第三项规定了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第四项规定了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第五项规定了依法履职程序,均适用于行政机关;第六项规定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不能导入上述程序的事项进行兜底处理。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条例》沿用了《信访条例》的程序和期限,同时强调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三是总结固化多元化解的改革成果。《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开展调解、和解。第三十七条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并对信访人给予社会救助、司法救助以及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作出规定。

四是总结固化网上信访的改革成果。在提出形式上,《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将信息网络放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的信访形式的首位。在畅通渠道上,《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在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等事项,要求领导干部阅办网上信访。在事项流转上,《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调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工作条例》在总结固化信访制度改革成果时,并不是简单照搬实践经验,而是坚持合理预见工作未来走势,适度超前设计相关机制,坚持把握各项改革成果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加强机制系统集成,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四)强化信访工作监督,对监督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严肃的监督和必要的问责是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监督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具体信访案件处理等督查活动,形成了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督查工作格局。国家信访局与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立对接机制,提供群众信访反映的典型事项和问题线索等。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改进考核办法,引导地方和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上,有效促进了信访工作责任的落实。按照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国家信访局定期向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局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向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同时,信访工作监督也存在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对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缺少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等问题。

对此,《信访工作条例》总结近年来经验做法,围绕谁来监督、怎么监督,追谁的责、怎么追责,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一是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1)强化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从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三个层面,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形成了完整的信访工作督查体系。(2)强化信访工作考核。《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专门要求党委和政府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注重对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推动党委和政府监督落地,促进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特别是针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规定“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增加了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进一步丰富了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增强了权威。

二是强化信访部门监督。(1)加强“三项建议”职责。《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赋予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职责,在《信访条例》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应当书面反馈情况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机关、单位对信访部门提出的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也要书面反馈采纳情况,进一步强化了信访部门提出“三项建议”的约束力。(2)健全信访情况报告制度。《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信访条例》关于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等情况。与《信访条例》相比,将报告期限从定期明确为每年,将报告对象从本级政府扩展到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3)完善信访部门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对接机制。《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全国,规定信访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巡视巡察提供服务,也能进一步提高信访部门监督水平。

三是强化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与信访事项产生、处理等程序相对应,《信访工作条例》分别规定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发问题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明确了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的专门责任。特别针对少数部门、少数人员在工作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问题,单列一条明确责任,彰显了信访工作领域正风肃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些规定实现了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序衔接。

四是强化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延续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六种行为,具体包括: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六个不得”的行为,实质是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信访人违反“六个不得”规定如何处理。第一款针对违反走访及维护信访秩序有关要求的信访人,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强调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